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一九六號
上訴人 周許瑞右 當事人因與慶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委任狀,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十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期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黃騰耀法官劉勝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官李翠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