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八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即 陳振權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審判長法官曾文欣~B法官鄭雅文~B法官賴秀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