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上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上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三三八號
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 梁敬思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民事第七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B書記官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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