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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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291號
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被告 蔡政倫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171元(計算式:請求金額227,965元+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2,206元=206,2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書記官徐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