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士交簡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吳均樺
被 告 劉偉賢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3年度士交簡字第910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陳介源
法 官 張嘉芬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