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729號
原   告  許勝傑
被   告  李迺端 即詠順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迺端即詠順企業社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之支付命令
費用500元,原告尚應繳納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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