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救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救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吳永富
       詹珠侑
上 列2人
代 理 人  廖怡婷 律師
相 對 人 弘洋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里○○路○段○○○號
法定代理人  王陽昇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差額事件,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條文但書所謂顯無勝訴之
望者,係指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
敗訴之裁判而言。又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請求職業災害補償
差額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聲請訴訟救助
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差額事件,
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桃勞簡字第66號案件受理。而聲請人已
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其
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案
件概述單、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
、審查表、專用委任狀等在卷為憑,又聲請人所提之請求職
業災害補償差額事件,依其起訴狀所陳述之事實理由,亦非
顯無勝訴之望,是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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