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小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林沛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椏檸 間因本院106年度竹北小字第245號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立法理由第2點前段乃:「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
進司法效能,並參考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允
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
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次按當事
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
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授權訂定之法庭錄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須鈞院106年度竹北小字第24
5號損害賠償事件106年11月14日庭期開庭內容,依法庭錄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竹北小字第245號損害賠償訴
訟事件之被告,業經本院查明無訛,堪認聲請人係屬有權聲
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未
能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其聲請於法未
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