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南醫小字第1號
原 告 葉蓁蓁
訴訟代理人 蘇于倫
被 告 亞洲時尚診所
法定代理人 顏貽炯
訴訟代理人 王昱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原告於民國106年4月20日前往至被告診所施作4D拉皮
療程手術,委由訴外人即被告特約醫師 李昱樟 施作,於左
右臉頰埋入外科縫合線,直線左右各4條,橫線左右各20
條(下稱系爭手術)。術後於106年5月2日回診時,只
有更換膠帶,當時狀況尚好,沒有紅腫等狀況,惟在106
年5月20日左右,不再貼膠帶之後,第一週就發現皮膚會
刺刺不舒服,臉部產生刺痛、紅腫,原告於回診時將上情
告知被告診所,然被告僅告知冰敷、做臉就會恢復,不需
要吃藥或其他治療,惟始終未見成效。原告乃於106年5
月29日前往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就診,經診斷疑
為臉部肉芽腫性皮膚炎。可見,被告對於原告術後發生紅
腫、刺痛情形,未能妥適處置,而有債務不履行之情形。
為此,爰依系爭醫療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
求被告賠償醫療費新台幣(下同)4,978元,及因此產生
「損失、皮膚凹凸、精神損失、心理情緒調適擔心害怕更
多問題產生」之精神賠償95,022元,合計100,000元等情
。
(二)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抗辯:
(一)原告術後發炎並非醫療過失所導致,因病患術後發炎之情
形,並非醫師可以完全掌控,即術後感染含有相當多不可
控制因素可能產生,故醫事鑑定就一般情形之感染均不認
為構成醫師之醫療行為有過失,故本件被告診所否認有任
何疏失致原告所生損害。
(二)本件被告診所於術前對於術後可能發生的風險均已盡善良
管理者衛教告知義務,並簽署療程同意書。其中發生不適
或感染情形,建議原告前往大型醫院診斷治療並開立診斷
證明,並無違反被告診所之診療義務,病人有權利選擇更
完善設備醫院之治療。
(三)本件原告診斷證明書所載為「疑肉芽腫性皮膚炎」情形,
尚未確診。原告於起訴狀稱被告診所「已發炎卻說過敏未
開藥」等云云,因被告診所未配置藥師,一般如果發生不
適情形,均建議患者至其他醫院診斷檢查,並無推卸其美
容醫療部分之責任,原告容有誤解。另原告於106年6月21
日申請部分退款24,480元,並已簽收。
(四)並聲明:
⒈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⒊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
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
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債
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
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
,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227條、第227條之1分別定
有明文。依上開規定,不完全給付,不僅指瑕疵給付而言
,尚包括加害給付。瑕疵給付僅發生原來債務不履行之損
害,如其不完全給付之情形可能補正者,債權人可依遲延
之法則行使其權利,如不能補正,則依給付不能之法則發
生法律上之效果;而加害給付為給付之瑕疵發生原來債務
不履行之損害以外之損害,亦得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
定請求賠償。然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
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
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
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
(二)原告就其主張固提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
明書(下稱系爭診斷證明書)、門診收據8紙及患部照片
(見本院106南司小調字第1057號卷第5頁,下稱調解卷)
為據,然查:
⒈兩造就系爭手術業已完成一節,並不爭執,並有病歷表、
術前術後埋線對比圖(見本院卷第36-43頁),在卷可按
,自堪信為真實。是原告所主張損害係因施行系爭手術產
生「疑肉芽腫性皮膚炎」之加害給付,先予敘明。
⒉系爭診斷證明書病名記載:「『疑』肉芽腫性皮膚炎,臉
部」等語,可見「肉芽腫性皮膚炎」應僅是臨床懷疑的診
斷,並非確診。又本院依職權函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
設醫院,該肉芽腫性皮膚炎是否已確診,發生原因為何,
是否為系爭拉皮療程之後遺症(或併發症)。經該院函覆
略以:「患者病史:患者於西元2017年5月29日至本院皮
膚科就診,自述於2017年4月20日至醫美診所接受埋線(
8條),術後覺得臉頰輪廓不平整,有時有癢感。於2017
年5月31日至本院皮膚科二度就診,抱怨臉頰凹凸不平,
建議觀察或病灶惡化做切片病理檢查,患者願意先觀察並
給予抗發炎藥物治療。於2017年6月10日、6月13日、6
月20日、7月5日至本院皮膚科就診,病灶逐漸改善。於
2017年7月11日有新病灶於左耳前,有壓痛感。於2017
年7月14日、8月1日回診。檢附患者至本院就診前後之
臨床照片供參。說明:一、肉芽腫性皮膚炎為臨床懷疑的
診斷,因為沒有皮膚切片及病理檢查,無法確診。
Granulomaisaninflammationfoundinmany
diseases.Itisacollectionofimmunecellsknown
ashistiocytes(macrophages).Granulomasform
whentheimmunesystemattemptstowalloff
substancesitperceivesasforeignbutisunable
toeliminate.Suchsubstancesincludeinfectious
organismsincludingbacteriaandfungi,aswellas
othermaterialssuchaskeratinandsuture
fragments(https://en.wikipedia.org/wiki/Granulom
a),非常多原因可造成此一現象。二、有一部分患者無
法將內縫線(可吸收線)分解吸收會形成縫線肉芽腫(
suturegranuloma)是個人體質,本院無法判斷是否為4D
拉皮療程所造成。如果是也大多會建議觀察或給予抗發炎
藥物治療。三、肉芽腫性皮膚炎需視造成原因及個人體質
,並無固定之療程,也無法估計幾次門診會痊癒。」等語
,此有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06年11月8日成附
醫膚字第1060021526號函(見本院卷第45-46頁)。
⒊依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上開函覆可知,原告術後
皮膚刺痛、紅腫、臉頰輪廓不平整,有時有癢感,臉頰凹
凸不平等情,是否為肉芽腫性皮膚炎,因為造成此一現象
原因甚多,且沒有皮膚切片及病理檢查,無法確診,系爭
診斷證明書之記載,僅係臨床懷疑的診斷。又系爭手術本
係運用可吸收外科縫合線埋入真皮層裡作用,而有一部分
患者無法將內縫線(可吸收線)分解吸收會形成縫線肉芽
腫(suturegranuloma)是個人體質,無法判斷是否為4D
拉皮療程所造成。況原告亦自承:「……4月20日左右施
作手術,直到五月底才拆線,拆線後有紅腫刺痛情況;5
月2日我們回診的時候,只有換膠帶,當時原告狀況尚好
,沒有紅腫等狀況。大約在5月20日左右,不再貼膠帶之
後,第一週就有問題,皮膚會刺刺不舒服;5月2日醫生
沒有說紅腫要去看醫生,因為那時候根本沒有紅腫,是5
月底才知道我母親狀況,才叫她去成大看醫生。因為我母
親一直跟我說診所人員告訴他只要冰敷,不用吃藥就可以
改善(見本院卷第28頁正反面、第49頁、第49頁反面)。
可見,原告主張其臉頰產生刺痛、紅腫係埋線後一段時日
始發生,究竟係因個人體質無法將外科縫合線(可吸收線
)分解吸收而形成縫線肉芽腫,抑或術後不再貼膠帶時發
生感染,尚無從斷定,自難僅依系爭診斷證明書所載,即
認定原告術後皮膚刺痛、紅腫、臉頰輪廓不平整,有時有
癢感,臉頰凹凸不平等情,為系爭手術所造成。
⒋再者,原告於106年4月20日即原告進行系爭手術當天,
簽署4D拉皮療程同意書,依該同意書記載:「一、療程介
紹:4D拉皮療程係運用可吸收外科縫合線埋入真皮層裡作
用,促使皮膚幹細胞啟動修復程序,釋放出各種生長因子
,產生固定及拉提的立即效應。適合施打的部位有:抬頭
紋、皺眉紋、魚尾紋、眼下細紋、淚溝、法令紋、嘴角紋
、頸部鬆弛、臉頰拉提。……三、療程前應注意事項:如
有懷孕、對麻醉等藥劑過敏等情況,應事先告知醫師。五
、療程可能發生的症狀:(一)瘀青:血管較脆弱的人、
皮層較薄的人,可能在施作後數天表皮會有輕微瘀青,很
快就自然消退,不需要特別護理。(二)腫脹:可能會有
腫脹狀況,一般約1-2天。(三)緊繃感:這是線材發生
作用的良好現象。由於4D線材將鬆弛已久的皮層撐緊,必
然會使皮、肌產生收縮,數天內將略微感覺微繃,這是正
在恢復緊敏的證明。(四)過敏:目前雖尚未發生對膠原
蛋白線有過敏反應的案例,但不排除其發生的可能性。
(五)感染:非常罕見的情況,若有紅腫熱痛現象,醫師
會給予適當之治療。……本人知悉此為非必要之療程,對
於療程的效益、可能發生的副作用、療程效果以及其他相
關說明,均已由醫師詳細告知。本人對於前述事項之疑問
,均已在簽署療程同意書前詳細詢問醫師,且經由醫師或
護理人員說明衛教資訊。以上,本人已充分了解並同意進
行此項療程。」等語(見本院卷第20頁),可見被告已向
原告解釋、說明,系爭手術之效能、步驟、併發症(或後
遺症)及過敏、感染之風險。足認原告已知悉侵入性醫療
行為之危險性而自由決定是否接受。
(三)據上,被告業已依債之本旨完成系爭手術,而原告術後產
生皮膚刺痛、紅腫、臉頰輪廓不平整,有時有癢感,臉頰
凹凸不平等情,發生原因甚多,亦受個人體質影響,此外
,尚無積極證據證明係被告診所施行系爭手術時,有何故
意或過失,或其他給付有不合於債之本旨之情事,從而,
原告主張被告有債務不履行之情形,而依系爭醫療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醫療費4,978元,及精神賠償
95,022元,合計100,000元,即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醫療契約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並不足取。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損害賠償100,000
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陳述及所提其他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於判決之結果無影響,自無庸逐
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按小額訴訟,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
第1項、第78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訴訟費用經核為1,000
元,爰依前揭規定,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判決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與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