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0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0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03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陳志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貳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整,逾期二個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整,逾期三個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整,最高連續收取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㈡債務人陳志飛於民國106年4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
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暨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㈢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
新臺幣23247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8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按月付違約金。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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