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家他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家他字第88號相對人即原非訟相對人 柯玉輝 相對人即原非訟聲請人 柯雅筠 、 柯沛妤 對相對人即原非訟相對人柯玉輝提起給付扶養費事件,經本院准予訴訟救助。上開事件業經裁定確定,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即原非訟相對人柯玉輝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相對人即原非訟聲請人(下稱聲請人)柯雅筠等人與相對人即原非訟相對人(下稱相對人)柯玉輝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家救字第349號裁定,准對聲請人予以訴訟救助,暫免其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在案。
嗣上開 事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46號裁定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本件程序已終結,揆諸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向相對人徵收應負擔之聲請費用。
三、經查,本件聲明略以:相對人應自本聲請狀送達翌日(民國106年11月22日)起至聲請人柯雅筠(00年0月00日生)、柯沛妤(00年0月00日生)分別年滿20歲成年時止,按月於每月10日,給付聲請人各1萬365元。上開聲明之定期扶養費分別為94個月及115個月,聲請人所請求給付扶養費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166,285元【計算式:(94×10,365)+(115×10,365)】,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此項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爰依職權確定應向相對人柯玉輝徵收如主文所示之程序費用。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