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7號原告 李有寬 被告 王丕鎮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陸萬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