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2年度訴字第78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u○○
號選任辯護人黃奉彬律師被告壬○○選任辯護人 吳澄潔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33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u○○連續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台幣肆佰貳拾叁萬陸仟陸佰叁拾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屏東縣政府霧台鄉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發還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連續公務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叁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台幣肆佰貳拾叁萬陸仟陸佰叁拾元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屏東縣政府霧台鄉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發還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巴淑嫻 共同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事實
一、u○○於民國80年10月間至89年10月間擔任屏東縣霧台鄉公所(下稱霧台鄉公所)林政業務技士,負責辦理全民造林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新植造林計畫案、全民造林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林帶禁伐補償、全民造林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造林計畫撫育管理等專案之㈠林農申請案件審查;㈡林農申請土地初檢複測工作;㈢初檢複測結果清冊之製作陳報;㈣製作具領清冊、薪資總表及團體戶存款單等資料;㈤檢陳上開資料辦理核發款項等林政業務;巴淑嫻則於84年間至89年間擔任霧台鄉公所林政業務技士u○○助理,負責協助u○○辦理上開專案相關公文及各類清冊之抄錄及電腦打印工作,均為具有公務員身分之人。
二、u○○竟基於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及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概括犯意,先後連續於88年6月4日、89年9月15日、89年12月18日、90年3月1日,利用其辦理「87年度全民造林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新植造林計畫案」、「88年度全民造林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新植造林計畫案」、「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全民造林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林帶禁伐補償案」、「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全民造林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造林計畫撫育管理」案之機會,明知其並非具有領取獎勵金之造林戶之資格,仍竟連續提供記載其名字之林政業務團體戶存款單手稿資料與不知情之助理巴淑嫻,再由巴淑嫻在附表一所示各項計畫案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之公文書內,將u○○名字虛列其上而為不實之記載;u○○並承此犯意,於88年6月4日與巴淑嫻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及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明知巴淑嫻非具有領取獎勵金之造林戶之資格,仍竟由u○○提供記載巴淑嫻名字之林政業務團體戶存款單手稿資料與巴淑嫻,再由巴淑嫻在附表一所示第1項計畫案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之公文書內,將巴淑嫻名字虛列其上而為不實之記載;復由u○○持附表一所示不實之各項計畫案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連同經費簽辦單及具領清冊陳送不知情之霧台鄉公所主計 郭明珍 及 徐春惠 核閱以行使,致霧台鄉公所陷於錯誤,因而開支出傳票給郵局,致郵局辦理代發匯撥匯款至如附表一所示u○○與巴淑嫻之指定帳戶內,領取附表一所示之溢領金額,共計詐得獎勵金新臺幣(下同)423萬6,63
0元,巴淑嫻詐得獎勵金2萬元,足生損害於霧台鄉公所對於全民造林運動原住民保留地計畫管理之正確性。嗣巴淑嫻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時自白有詐領此2萬元金額,並自動繳交該部分。
三、又u○○明知根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臺灣省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實施要點」等職權命令之規定,必須符合資格之造林戶經申請後,由鄉公所承辦人員與申請人進行核對造林戶之戶籍謄本、相關土地權利(所有權、耕作權、土地租賃權)證明、初檢、親赴現地實地核對地籍圖均無誤等工作後,再由承辦人編造林戶名冊陳報縣府審核,嗣縣政府派員會同鄉公所林政業務承辦人、造林戶共同親赴現地實地核對地籍圖,必要時予以實測,檢查現況後,鄉公所承辦人員方得製作造林獎勵金具領清冊以陳報縣府及原民會審定,並用電腦作薪資總表及團體戶存款單,且由承辦人員持薪資總表、團體戶存款單及公庫支票至郵局辦理代發匯撥,方得匯入如具領清冊上所載之各項專案之獎勵金及撫育管理輔助費金額予該筆林地合法使用人。u○○辦理此項業務多年,明知上開規定,竟基於圖利如附表二、三、四所示等人之概括犯意,故意隱瞞如附表二所示之人並非地籍圖上所載該筆林地合法使用人、如附表三所示之人並非具領清冊上所載得以領取獎勵金及撫育管理輔助費之造林戶、如附表四所示之人不應領得如附表四所示超出原具領清冊上所載編定補償金額等事實,連續在附表二所示之具領清冊之公文書上登載如附表二所示之人為合法造林戶,並提供如附表三、四所示之林政業務團體戶存款單手稿資料與不知情之助理巴淑嫻,再由巴淑嫻在附表二、三、四所示各項計畫案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之公文書內,將如附表二、三所示人之名字,及如附表四所示超額撥發金額虛列於團體存款單而為不實之記載;復u○○持上開不實之各項計畫案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連同經費簽辦單及具領清冊陳送不知情之霧台鄉公所主計郭明珍及徐春惠核閱以行使,致霧台鄉公所誤以為如附表二、三所示之人均為合法得以領取獎勵金及撫育管理輔助費之造林戶、如附表四所示之人均應領得如附表四所示超出原編定補償金額,因而開支出傳票給郵局,致郵局辦理代發匯撥匯款至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人所指定帳戶內,因而使其等獲得如附表二、三、四所示溢領金額之利益,並足生損害於霧台鄉公所對於全民造林運動原住民保留地計畫管理之正確性。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亦得為證據。查卷內各項專案計畫之具領清冊、支出傳票、郵局匯款表、獎勵金發放明細表、地籍圖、複測工作報領酬勞金支出傳票、收據、郵政國內匯款執據等文書,性質上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書面陳述,屬於傳聞證據,然該等文書均係公務員於審判外,本於其知覺、記憶,所表達之文書,其中均係有關本案造林戶申請資料、具領清冊、收支狀況所作之紀錄,屬記錄公務員基於其職務所製作之紀錄文書,因該等公務員有據實製作之義務,復無利害關係,而現場歷經相當時日,難以重建,實有尊重該等紀錄文書之必要性,且就該等紀錄,被告及其辯護人亦均曾未主張有任何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1款所定之顯不可信情況之例外條件存在,依刑事訴訟法159條之
4第1款之規定,該等文書有關上開事實紀錄部分,俱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證人 柯秋美 、 杜傳 、K○○、A○○、徐春惠、郭明珍、 杜梅霞 、 李美惠 、 曾權釧 於警偵訊中之證言、屏東縣政府函文、霧台鄉公所函文等均為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傳聞證據,惟被告二人與其選任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就其證據能力表示不爭執(見本院卷四第157頁95年10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之規定,上開陳述亦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巴淑嫻對於上開犯罪事實二關於將自己名字虛列於87年度全民造林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新植造林計畫案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以詐領2萬元之事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五第35頁背面96年7月5日審理筆錄);被告u○○對於上開犯罪事實二之部分亦坦承因為當時有新買房子,有貸款壓力,所以從87年開始就先挪用此些金額,將此些金額先匯到自己戶頭內(見本院卷二第38頁93年12月21日勘驗筆錄、本院卷三第82頁94年3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四第80頁背面95年7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被告u○○對於上開犯罪事實三之部分,固坦承有匯撥與如附表二、三所示非合法得以領取獎勵金及撫育管理輔助費之造林戶之行為,惟辯稱乃因許多合法造林戶並無帳戶或不及設立帳戶,伊為求便民,方將合法造林戶之親戚作為人頭戶登載在各項計畫案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上,助其等領取獎勵金;至於如附表四所示之超撥金額,乃因其為求補足短發造林戶及追回超發之補償獎勵金,加上88年間發生電腦當機,以致帳冊一片混亂,才造成如附表四所示之超撥金額之情形(見屏東縣調查站證據一第27至第38頁92年3月17日警詢筆錄);又「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臺灣省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實施要點」等均僅屬行政機關內部之作業規定,並非圖利罪所稱之法令,另相關主管機關就禁伐補償之認定標準,所作之解釋及標準前後不一,使公務員無所適從,伊之行為僅屬行政失當云云。惟查:
(一)關於本件各項相關計畫獎勵對象案之法源依據,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1條:「為號召全國民眾推行造林,依據全民造林運動綱領第7點訂定本要點。」,及臺灣省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實施要點(88年6月30日修正改稱為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實施要點,下同)第2條:「本要點實施地區,以本省轄內原住民保留地經編定為林業用地及其他得為造林使用之農牧用地為限。」,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實施要點第2條:「本要點實施地區,以轄有原住民保留地經編定為林業用地及其他得為造林使用之農牧用地為限。」等規定意旨觀之,我國就新植造林及禁伐補助獎勵之實施辦法,以是否為「原住民保留地經編定為林業用地及其他得為造林使用之農牧用地者」為其主要區別,其為肯定者,應適用臺灣省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實施要點、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實施要點為其辦理依據。查本件各項相關計畫獎勵對象案,均係屬「原住民保留地經編定為林業用地及其他得為造林使用之農牧用地者」,為被告、公訴人及辯護人所不爭執,並有各該等計畫書、具領清冊及公文等影本在卷可按,堪可認定。而關於本件各項相關計畫獎勵金之合法申請與發放流程,大致整理歸納如下(整理自本院卷回函二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87年度細部計畫說明書暨所附函文與附件、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88年度細部計畫說明書暨所附函文與附件、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細部計畫說明書暨所附函文與附件、屏東縣調查站證據一證人h○○、李美惠、郭明珍、徐春惠、A○○、杜傳、共同被告巴淑嫻等人之警詢筆錄):
⒈林農申請,由鄉公所承辦人員依規定先向申請人當面核對
造林戶之戶籍謄本、相關土地權利(所有權、耕作權、土地租賃權)證明無誤後,由承辦人員親自實施初檢,再會同造林戶共同親赴現地實地核對地籍圖,必要時予以實測,檢查造林現況。
⒉鄉公所發函予屏東縣政府。
⒊鄉公所承辦人員編造林戶名冊陳報縣府審核後,由縣政府
依據申請初檢複測名冊排定日期,於造林三個月後,縣政府派員會同鄉公所林政業務承辦人、造林戶共同親赴現地實地核對地籍圖,必要時予以實測,檢查造林現況,並將實際檢測結果登記於申請初檢複測名冊內(此部分就禁伐補償專案而言,則僅就當年度新增申請案件部分實施初檢複測,以前已申請之舊案件(即82年間所申請之舊禁伐補償戶)僅須由鄉公所承辦人員實施初檢,不用再施以複測)。
⒋鄉公所承辦人員陳報造林獎勵金具領清冊予縣府及原民會審定。
⒌縣政府發函鄉公所同意發放造林獎勵金。
⒍原民會將補償金或獎勵金撥付縣府轉撥入鄉公所公庫。
⒎鄉公所承辦人員簽擬經費簽辦單連同具領清冊陳送課長、主計、秘書、鄉長等人核批。
⒏鄉公所承辦人員依照具領清冊用電腦作薪資總表及團體戶
存款單(此項工作於本件均由被告u○○指示被告巴淑嫻辦理)。
⒐由鄉公所承辦人員連同經費簽辦單及具領清冊陳送主計核閱,並開出支出傳票。
⒑鄉公所承辦人員持薪資總表及團體戶存款款單,連同支出傳票交由出納開具公庫支票。
⒒出納持薪資總表、團體戶存款單及公庫支票親自至郵局辦
理代發匯撥工作(然霧台鄉公所均由承辦林政業務之被告u○○持之至郵局辦理代發匯撥工作)。
⒓郵局再匯款至造林戶指定帳戶內。
(二)被告u○○經辦上開林政業務,明知自己並非合法申請獎勵金或補償金之造林戶,亦非具領清冊上所載之造林戶,依上開規定,自不得領取獎勵金或補償金,竟連續提供記載其名字之林政業務團體戶存款單手稿資料與不知情之被告巴淑嫻,再由被告巴淑嫻在附表一所示各項計畫案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之公文書內,將被告u○○名字虛列其上;而被告巴淑嫻亦明知自己並非合法申請獎勵金或補償金之造林戶,亦非具領清冊上所載之造林戶,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領取獎勵金或補償金,竟聽取被告u○○之建議,將自己的名字虛列記載在附表一第1項所示計畫案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之公文書內;復由被告u○○持之連同經費簽辦單及具領清冊陳送不知情之霧台鄉公所主計郭明珍及徐春惠核閱以行使,致霧台鄉公所陷於錯誤,因而開支出傳票給郵局,致郵局辦理代發匯撥匯款至如附表一所示被告二人之指定帳戶內,領取附表一所示之溢領金額一情,均業經被告二人所自承,並有如附表一所示各項計畫案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各相關計畫案具領清冊(見屏東縣調查站證據二(一)相關法令卷)等附卷可證,足認被告二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犯行堪信為真。被告u○○雖陳稱此乃一時挪用,事後均有陸續回補,然其詐取財物之行為於郵局匯撥款項至其帳戶內即已既遂成立,事後之回補行為無涉本犯行之成立。
(三)被告u○○經辦上開林政業務,應明知各項計畫案之獎勵金與補助金之申領者限於該筆林地合法使用人(見臺灣省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實施要點第4點(三)),其依法並無任何權限得以將非林地合法使用人列於具領清冊上,竟仍將如附表二所示非土地登記謄本上所列之土地所有人虛列於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全民造林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林帶禁伐補償案之具領清冊中,並因此領得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此有該計畫案具領清冊與各筆土地登記謄本、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等附卷可證,其有圖利如附表二所示之人甚明。又其亦應明知必須依上開規定申請獎勵金或補償金之造林戶且符合各項檢核通過者,方得領取各項專案之獎勵金及撫育管理輔助費,其依法並無任何權限得以自行決定領取獎勵金或補償金之人頭戶,並將如附表三所示非具領清冊上所載之人名虛列於團體戶存款單上,竟仍將如附表三所示非具領清冊上所列之造林戶虛列於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全民造林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林帶禁伐補償案之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中,並因此領得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此有該計畫案具領清冊與各筆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等附卷可證,其有圖利如附表三所示之人甚明;其辯稱乃因許多合法造林戶並無帳戶或不及設立帳戶,伊為求便民,方將合法造林戶之親戚作為人頭戶登載在各項計畫案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上,助其等領取獎勵金云云,顯屬事後卸責狡辯之詞,不足為採。再者,縱使多名如附表二、三所示之人頭戶於警詢或本院勘驗程序中表明係因親戚有土地合於申領要件,而受其同意代為領取獎勵金或補償金,惟其等亦無提出相關委託證據足茲證明確有受合法造林戶之委託事宜,其等是否確經合法造林戶授權代為領取獎勵金已有可議,而被告u○○身為經辦上開林政業務之承辦人員,亦從未要求其等提出此些授權證據,即逕予羅列其等名字登載在各項專案之具領清冊與各項計畫案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上,助其等領取獎勵金,其有登載不實及圖利意圖甚明;退步言,縱使如附表二、三所示之人頭戶確經合法造林戶之同意授權代為領取獎勵金或補償金,依法仍應僅限於經申請與檢核程序後該筆林地合法使用人者方得申領,鄉公所僅能將款項匯入該筆林地合法使用人之帳戶內,事後申領之造林戶如何提領或使用此筆金額,再由其或其之親屬決定,被告u○○自無任何權限得以自行於具領清冊或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上變更合法申領人之姓名。
(四)復查,鄉公所林政業務承辦人必須依照具領清冊上所載之金額以電腦製作薪資總表及團體戶存款單,申領之金額亦應以其陳報予縣府及原民會審定之具領清冊上所載者為限;其依法並無任何權限得以變更造林戶應得之金額,亦為上開規定所明定。被告u○○明知上開規定,竟仍將如附表四所示超出原具領清冊編定補償金額,提供與不知情之助理巴淑嫻,再由巴淑嫻在附表四所示各項計畫案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上,虛列超額之獎勵金或補償金額,至如附表四所示之人不法領取超額之獎勵金或補償金,其有圖利他人之意圖甚明。伊雖辯稱乃因為求補足短發造林戶及追回超發之補償獎勵金,加上88年間發生電腦當機,以致帳冊一片混亂,才造成如附表四所示之超撥金額之情形,惟各項計畫案之具領清冊始終存在,並未滅失或受損,如確實發生電腦當機之情形,被告u○○自應核對原始具領清冊內之金額數目作為發放之憑據,豈有因此即胡亂自行決定超撥金額之理?是其上開所辯亦顯屬卸責之詞,不足為採。
(五)再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之條文,已於90年11月7日修正為:「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併刪除原條文第2項關於第4、5款處罰未遂犯之規定。其犯罪構成要件以行為人「明知違背法令」為必要。所謂「違背法令」,依立法理由之說明,該「法令」係指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委辦規則等,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而言,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225號著有判決可供參照。而本件各項專案所適用之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臺灣省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實施要點、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實施要點,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省政府為擴大全民參與造林運動,以及為保育原住民保留地森林資源,維護國土保安,加強輔導原住民育林及保林,發揮森林公益效能所訂定之職權命令。其內容如同前開一、(一)所指,係包括造林戶辦理補償、獎助之程序與標準,已非純屬行政機關指導內部適用之行政規則,而係實質上涉及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且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職權命令,自屬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所指陳之「法令」。辯護人認「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臺灣省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實施要點」等均僅屬行政機關內部之作業規定,並非圖利罪所稱之法令云云,應有誤會。
(六)綜上所述,被告二人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u○○於80年10月間至89年10月間擔任霧台鄉公所林政業務技士,負責辦理上開各項專案之㈠林農申請案件審查;㈡林農申請土地初檢複測工作;㈢初檢複測結果清冊之製作陳報;㈣製作具領清冊、薪資總表及團體戶存款單等資料;㈤檢陳上開資料辦理核發款項等林政業務;被告巴淑嫻則於84年間至89年間擔任霧台鄉公所林政業務技士u○○助理,負責協助被告u○○辦理上開專案相關公文及各類清冊之抄錄及電腦打印工作,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二人均有依據上開一、(一)之本件相關計畫獎勵金之合法申請與發放流程,辦理核發獎勵金或補償金之義務,合先敘明。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係以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為其成立要件,而所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必也因法律或命令賦予行為人一定之職務,而行為人竟利用此項職務上之機會予以詐財者,始足當之。次按,所謂利用,係指乘時趁機運用而言,故本條貪污罪,必詐取財物之詐欺手段與該公務員執行之職務有關,且利用該職務之機會行詐始足當之,反之,若其詐欺財物之手段與其執行之職務無關,則行為人雖具公務員身分,仍不能以該罪相繩。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故被告行為後刑法條文之修正,對於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者,即無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二人行為後,刑法與貪污治罪條例均有修正,茲將其新舊法比較臚列如下:
⒈被告u○○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業
於90年1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9日生效施行,比較新舊條例就直接圖利罪之規定,新條例之構成要件較舊條例嚴格,惟刑度相同,因被告u○○所為,均符合新、舊法之構成要件,適用結果並無不同,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法。
⒉被告二人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於95年5月5日修正公布
,查該次係就第2條犯罪主體部分作出修正。又原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已於94年2月2日公布修正為:「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並於95年7月1日起施行,是刑法上公務員之定義在新法施行後,已較前為嚴格,犯罪構成要件已有變更;而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前段原規定:「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亦於95年5月5日修正為「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於同年7月1日施行,以配合前述刑法關於公務員定義之修正,即採與刑法相同之公務員定義。本件被告u○○係於屏東縣霧台鄉公所擔任技士,負責辦理原住民保留地全民造林計畫新植造林、禁伐補償及撫育管理等林政業務,被告巴淑嫻擔任霧台鄉公所林政業務技士u○○助理,均屬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定義之公務員,是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項公務員定義之修正內容,對於被告二人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依上開說明,自無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項及修正後之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規定論之。
⒊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後段雖於95年5月30日修正,
於95年7月1日施行,將原條文「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為「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然在本件具體適用上,均無因被告二人之自白而查獲其他共犯亦或正犯之行為,是其「法律適用結論」一致(亦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則無刑法第
2條第1項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合先敘明。⒋被告二人行為後,刑法第28條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
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與修正前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二者法律條文規定,形式有所變更,且修正後,剔除完全未參與犯罪相關行為之「實行」的「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即司法院31年9月9日院字第2404號),故有行為可罰性要件之實質變更,而有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法律變更之情事發生,惟本件2位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二、將被告巴淑嫻名字虛列於如附表一第1項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之公文書內,以詐領2萬元獎勵金之部分,所參與者皆為構成要件事實行為,經比較本件法律適用之結論均屬一致,即不論適用修正前、後刑第28條之規定,本件被告二人均成立共同正犯,依上開說明,自無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28條之規定。
⒌被告二人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及第55條牽連犯之規
定,已於上開新法公布刪除,則被告二人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牽連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如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被告u○○多次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利用職務上機會而詐取財物等行為;多次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等行為均僅成立1罪,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且被告u○○所犯上開等罪,亦得各別依修正前刑法第
55條牽連犯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巴淑嫻所犯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利用職務上機會而詐取財物等罪,亦得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規定從一重處斷;如依新法,被告二人將成立數罪,併合處罰。是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二人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而論以連續犯、牽連犯(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⒍被告二人行為後,刑法第33條第5款修正規定「罰金:新
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一元以上。」不同,故關於本件被告二人所犯貪污治罪條第5條第1項第2款、被告u○○所犯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得併科罰金刑之下限部份,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刑法較有利於被告二人。
⒎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
,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被告u○○,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⒏參酌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刑事庭第8次會議決議,比較
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本件綜合比較結果,因被告二人依修正前刑法為牽連犯、連續犯,且定其併科罰金刑之下限,對被告二人較為有利,是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即行為時刑法。又按,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新刑法第37條第2項雖已將「宣告六月以上有期徒刑」改為「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條第
5項增列但書「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及部分文字之調整,然因褫奪公權屬於從刑,依照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1點第(五)小點:「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本案關於刑法修正前後之比較適用,整體言之,既如前開所述應以修正前之刑法對被告二人較為有利,則從刑部分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
(三)被告u○○與巴淑嫻均係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之機會詐取財物犯行,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財罪;被告u○○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明知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非土地合法使用人、如附表三所示之人非具領清冊上所載合法申領獎勵金之人頭戶、如附表四所示之金額乃超出具領清冊上所載之金額,竟基於圖上開私人不法利益之犯意,違背法令登載不實之具領清冊以及提供不實之林政業務團體戶存款單手稿資料與不知情之助理巴淑嫻製作不實之各項計畫案郵政存簿儲金團體戶存款單,而為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人圖得不法利益之行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直接圖他人不法利益罪;其二人基於公務員身分在渠等應製作具公文書性質之各項計畫案具領清冊、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上登載不實事項並持以行使之,足生損害於霧台鄉公所對於全民造林運動原住民保留地計畫管理之正確性,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
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其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各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二人就犯罪事實二、將被告巴淑嫻名字虛列於如附表一第1項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之公文書內,以詐領
2萬元獎勵金之行為,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u○○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女子即被告巴淑嫻為上開犯罪事實二、將被告u○○名字虛列於如附表一所示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之公文書內,以詐領獎勵金之行為,以及為上開犯罪事實三之圖利行為,係間接正犯。被告u○○先後多次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犯行,以及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手段相同,分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均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係連續犯,應均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u○○上開犯罪事實二、之多次詐取財物行為,以犯罪情節較重之利用不知情被告巴淑嫻在如附表一所示各團體戶存款單上虛列自己名字以詐領
423萬6,630元之行為論處)。又被告u○○所犯上開連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連續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等罪間,所犯上開連續直接圖利、連續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等罪間,均有方法目的之牽連犯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連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以及連續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處斷。被告巴淑嫻所犯上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犯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斷。至於被告u○○如犯罪事實二連續詐取財物之行為,雖與犯罪事實三連續直接圖利之行為,犯罪發生之時間有所重疊,然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一係為求得本身利益,一係為求得他人不法利益,犯罪手法亦有不同,認該部分應係另行起意,應予分論併罰(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有誤會)。
(四)起訴書雖記載被告u○○上開犯罪事實二所詐取之財物為
412萬6,130元之金額,然根據如附表一所示之各項團體存款單所示之金額,總計匯入其本人帳戶之金額應為423萬6,630元,此殊漏之部分,容有誤會。又公訴人起訴事實雖未敘及被告圖利如附表三所示之各人頭戶,以及被告超匯予如附表四所示之人之圖利犯行,然此與起訴書所指超匯圖利予如附表五所示等人之行為(原起訴書起訴事實為「被告u○○將甲○○等人所有超出禁伐獎勵範圍,且未經實地逐筆履勘實施初複測如屏東縣○○鄉○○段○○○○號等341筆原住民保留地,均虛列為禁伐補償林戶,致圖利甲○○等人總計660萬9,672元」,然於93年6月11日所提之補充理由書中將其縮減為如附表五所示之土地)間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並予審究,附此敘明。
(五)被告巴淑嫻於偵查中坦承:我不是造林戶,但u○○說我很辛苦,我就收了(指如附表一第1項所示之2萬元)等語(見92年偵字第3364號卷第50至第51頁92年8月15日偵訊筆錄),足認其自白犯行,且其所得之2萬元亦自動於偵查中向霧台鄉公所表示願意繳交,惟因霧台鄉公所表示無權代收,業經被告巴淑嫻於本院審理中自動繳交並當庭暫扣(見本院卷一第195頁霧台鄉公所93年8月23日屏霧鄉觀字第0930005683號函、本院卷二第196頁),自應依該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巴淑嫻因犯罪所詐取之財物在5萬元以下,且情節顯屬輕微,亦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以上2項減輕事由,應依刑法第70條之規定遞減之。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及同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係鼓勵自白及追回財物返還被害人,被告u○○並無將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向霧台鄉公所詐得之金額423萬6,630元自動繳交予霧台鄉公所,自無依同條例第8條第
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之適用(雖被告u○○於事後有陸續回補部分金額給造林戶,然伊所詐取之對象既為霧台鄉公所,自應繳交所得與霧台鄉公所,再由霧台鄉公所依法辦理後續對帳或補發事宜,其私下回補與各造林戶之行為與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無涉)。
(六)爰審酌被告u○○經辦霧台鄉公所林政業務多年,自應明白所有政府機關之款項,均應依法核發,絕不得將帳務混淆不清,更無暫行挪用,事後再以私帳補回之不正想法,竟為一己之私,利用辦理本件各項專案之便,擅自將自己名字虛列於上,詐取多達400餘萬元之金額,又擅自胡亂虛列非合法造林戶之名字於具領清冊或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上,甚至變更原應發放造林戶之款項金額,其帳務之混亂,令人匪夷所思,犯後雖均坦承有此些行為,然竟全然推究於法令規定不清(事實上本件所有相關專案之申領流程均已規定清晰如上開一、(一)所示),以及全為便民之故,足見其犯後態度不佳,並無悔改之意;被告巴淑嫻身為林政業務技士之助理,亦具有專科程度之學歷,自應了解不得擅自領取公款之道理,竟僅因一念之差,利用職權詐取財物;惟審酌所取得財物非鉅,又係聽命於被告u○○行事,情節尚輕,且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u○○之部分並定其應執行刑。並各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各宣告如主文所示之褫奪公權期間(就被告u○○所宣告之多數褫奪公權,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另被告巴淑嫻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
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財罪雖屬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款所定宣告逾1年6月之刑,本非符合減刑條件,然依該條但書,其既得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規定減輕其刑,自不在此不得減刑之限,仍應依該規定減其刑期為二分之一,故減為有期徒刑1年,褫奪公權期間亦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
(七)被告巴淑嫻尚無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此因一念之差,一時失慮而誤觸刑典,確屬初犯,且參諸其違法行為尚輕,對公務員形象之影響非鉅,且於調查之初尚坦認犯行,態度非惡;並上有年逾70歲之老母待其奉養,下有在學之子女賴其教育,此有戶籍謄本、在學證明各1份附卷可證(見本院卷二第17
5至第181頁),被告為家中經濟主要來源,如受刑之執行,將使其家庭生活陷於困境,信其經此偵審程序,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又被告巴淑嫻犯罪後,於94年2月2日公布,而於95年
7月1日施行之修正刑法第74條固修正為「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五、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第2項第3款、第4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惟我國有關緩刑,係採行暫緩宣告刑之執行制,即在緩刑部分,行為人應受刑罰的種類及範圍已經具體確定,並無量刑決定的裁量,法院所能決定者,僅行為人是否實現刑罰予以執行而已,故有關緩刑之規範,並非刑法第2條第1項所稱之法律,應逕為適用修正後刑法第74條(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刑事庭第8次會議決議七認為:「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74條之規定。」等語,可供參酌)。是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74條第1項之規定,爰宣告緩刑4年,藉啟自新,兼觀後效(關於緩刑同時宣告褫奪公權者,依裁判時刑法第74條第5項規定「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故關於主文欄褫奪公權之宣告自應後於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八)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前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u○○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就詐取金額423萬6,630元部分,應予追繳並發還被害人霧台鄉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發還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至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所定應予追繳沒收或發還被害人之財物,以實施犯罪行為者自己或其共犯所得為限,其無所得或已發還者,自無從再為追繳或發還之諭知,最高法院69年臺上字第820號判例及91年臺上字第2336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被告u○○圖利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人,其本身並無犯罪所得,自無從為追繳或發還之諭知;另被告巴淑嫻所詐取之2萬元,亦於本院審理中自動繳交並當庭暫扣(見本院卷二第196頁),自均無從再為追繳或發還之諭知,併予指明。
三、
(一)公訴意旨雖另以:⒈被告u○○與甲甲○(業經本院以同案號判處無罪確定)
二人,於87年5月至10月間,辦理「屏東縣霧台鄉申請複查主次要河川禁伐補償」案實地複查工作時,明知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臺灣省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實施要點」及「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細部計畫說明書」等法令規定,渠等應會同地主實地逐筆履勘複查,並於複查後填具複查結果竟見於具領清冊上,詎二人竟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竟自87年5月26日起至87年9月28日,在屏東縣霧台鄉,與甲甲○共同明知並未實地逐筆實施履勘復查,仍將該鄉申請複查補償人,全數虛列為複查合格,並連續在「屏東縣霧台鄉申請複查主次要河川禁伐補償人員名冊」上,填具「複查日期」、「複查合格面積」等,並於複查人員姓名欄蓋章,使其因職務上掌理該鄉申請複查林戶均列為禁伐補助之補償人員名冊等公文書登載不實,使屏東縣政府誤認致全部補助該鄉申請林戶補償費及總補助款減少,足生損害於屏東縣政府對財政預算管理之正確性,嗣被告u○○並以此為方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87年12月間,在屏東縣霧台鄉霧台村神山巷73號霧台鄉公所內,向公所申報其等辦理保護林帶禁伐補償複查調查費時,虛列於87年5月26日起至87年9月28日止,實地到霧台鄉各林地複查之調查費,致該公所辦理出納業務之杜梅霞陷於錯誤,交付3,076元之不法利益與被告u○○。因認被告u○○此部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刑法第216條、第21
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嫌云云。⒉被告u○○於88年2月至90年3月間,辦理「87年度全民
造林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新植造林計畫案」、「88年度全民造林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新植造林計畫案」、「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全民造林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保護林帶禁伐補償案」、「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全民造林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撫育管理案」等四項林政業務之實地初驗(檢)工作時,明知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臺灣省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實施要點」、「行政院全民造林運動綱領暨實施計畫」及「88年度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等法令規定,應會同地主實地逐筆實施初勘(檢)包括造林人、土地位置、造林面積、樹種、株樹及成活率等造林現況,並於申請造林獎勵補償名冊內填具初勘結果竟見,詎渠竟基於概括之犯意,於87年2月間某日起至90年3月間某日,在屏東縣霧台鄉某處等地,明知其僅以路過造林戶土地,隨意部分抽測方式實施初驗,仍於87年度全民造林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造林計畫表、獎勵金具領清冊、88年度全民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計畫表、獎勵具領清冊、87年度全民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造林計畫撫育管理名冊、獎勵金具領清冊、88年度全民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造林計畫撫育管理名冊、獎勵金具領清冊、89年度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水庫周邊主次要河川兩岸(含上游區域)保護林帶禁伐補償金具領清冊上,虛偽填載「檢查日期」、「成活率」、「合格」等意見,並於檢測人欄蓋章,使其因職務上掌理該鄉申請初檢林戶均列為新植獎勵、禁伐撫育補助之補償人員名冊等公文書登載不實,使屏東縣政府誤認致全部補助該鄉申請林戶獎勵金及補償金及總補助款減少,足生損害於屏東縣政府對財政預算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u○○此部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嫌云云。
⒊被告u○○與h○○(業經本院以同案號判處無罪確定)
二人,於89年間,辦理「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全民造林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林帶禁伐補償案」林政業務時,明知依「臺灣省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實施要點」第3點第2項規定,若屬地籍圖或航照圖內無法顯現〔即未標示顯現之河川(俗稱野溪)之周鄉邊林地〕,當難納列禁伐補償範圍,及屏東縣政府85年7月85屏府民山經字第101110號及87年11月3日87屏府民原經字第191873號對建請將原住民保留地於地籍圖及航照圖上未標示顯現之河川周邊林地,納列集水區保護林帶禁伐補償範圖函明示:「查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辦理集水區保護林帶禁伐補償範圍,係依「臺灣省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實施要點」第3點第2項規定劃定,是以本案所稱河川,既屬地籍圖或航照圖內無法顯現,尚難據依河川行水區域邊緣之水平距離劃設150公尺範圍,並納列辦理禁代範圍」。詎渠二人竟基於概括之共同犯意聯絡,意圖圖利該鄉其他林地在野溪旁非屬禁伐補償範圍之林戶,於89年間某日,在霧台鄉某處等地,利用本身主管造冊申報補償金之便,明知違反上開規定,仍共同將如附表五所示等人所有超出禁伐獎勵範圍,且未經實地逐筆履勘實施初複測如附表五所列屏東縣○○鄉○○段○○○○號等原住民保留地(原起訴書起訴事實為341筆原住民保留地,然檢察官於93年6月11日所提之補充理由書中將其縮減範圍),均虛列為禁伐補償林戶,而連續填具89年度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水庫周邊主次要河川兩岸(含上游區域)保護林帶禁伐補償金具領清冊上,並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撥款發放補償金,使其因職務上掌理該鄉申請補償林戶均列為禁伐補助之補償人員名冊等公文書登載不實,使屏東縣政府誤認致全部補助該鄉申請禁伐補償及總補償款減少,足生損害於屏東縣政府對財政預算管理之正確性,致圖利如附表五等人。因認被告u○○此部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罪嫌、刑法第21
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嫌云云。
⒋被告巴淑嫻與被告u○○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
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及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概括犯意聯絡,先後連續於88年6月4日、89年9月15日、89年12月18日、90年3月1日,利用其等辦理「87年度全民造林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新植造林計畫案」、「88年度全民造林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新植造林計畫案」、「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全民造林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林帶禁伐補償案」、「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全民造林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造林計畫撫育管理」案之機會,明知被告u○○並非具有領取獎勵金之造林戶之資格,仍竟連續由被告u○○提供記載其名字之林政業務團體戶存款單手稿資料與被告巴淑嫻,再由被告巴淑嫻在附表一所示各項計畫案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之公文書內,將被告u○○名字虛列其上而為不實之記載,復由被告u○○持附表一所示不實之各項計畫案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連同經費簽辦單及具領清冊陳送不知情之霧台鄉公所主計郭明珍及徐春惠核閱以行使,致霧台鄉公所陷於錯誤,因而開支出傳票給郵局,致郵局辦理代發匯撥匯款至如附表一所示被告u○○之指定帳戶內,領取附表一所示之溢領金額,共計使被告u○○詐得獎勵金423萬6,630元,足生損害於霧台鄉公所對於全民造林運動原住民保留地計畫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巴淑嫻此部予被告u○○共同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確,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資料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故刑事訴訟上之證明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53年臺上字第
65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及32年上字第67號判例參照)。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亦明揭此旨。準此,刑事訴訟制度受「倘有懷疑,則從被告之利益為解釋」、「被告應被推定為無罪」原則所支配,故得為訴訟上證明者,無論為直接或間接證據,須客觀上於吾人一般社會生活經驗均不致有所懷疑,而達於確信之程度者,且除認定被告犯罪之外,無從本於同一事證為其他有利於被告之合理推斷,始可以之為不利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確信之程度,而有合理可疑存在時,即難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
(三)經查:⒈本件關於被告u○○並未實地逐戶逐筆會同造林戶赴現地
檢測造林實況部分,固有其於法務部調查局屏東調查站訊問時之自白在卷可參(見法務部調查局屏東調查站證據一第29頁背面92年3月17日警詢筆錄)。然證人即造林戶杜傳、A○○於調查站、偵訊中均僅證稱:渠等未陪同參與初、複勘等語,並未指證被告u○○未實地實施勘驗,檢察官以其等上開證述,為被告u○○自白之佐證,顯屬誤會。又被告u○○雖將柯秋美、K○○所有土地地號予以誤繕,但據證人柯秋美於調查站中所證:「我記得當時u○○曾親赴現地(指屏東縣○○鄉○○段○○○號地段土地)勘查。」(見法務部調查局屏東調查站證據一第1頁背面92年5月21日警詢筆錄)、於偵訊中證稱:「(檢察官問:當時u○○是否有去看現場?)有。」(見92年度偵字第3364號卷第67頁92年8月25日偵訊筆錄)等語,及證人K○○於調查站中稱:「我本人曾會同u○○履勘實施初檢合格」(見法務部調查局屏東調查站證據一第11頁92年4月1日警詢筆錄)、於偵訊中稱:「(檢察官問:87年新植造林霧台段6號及209號你是否有會同去初驗、複驗?)初驗、複驗都有去」(見92年度偵字第3364號卷第66頁92年8月25日偵訊筆錄前揭偵訊筆錄)等語,可見被告u○○確曾實地察勘渠等土地。而證人柯秋美、K○○上開證述內容,既可認被告u○○前揭自白與事實不相吻合,檢察官徒引被告u○○此之尚有疑義、且無事證可佐之自白為證,提起公訴,顯不能據以認定被告u○○有如上開三、(一)⒈⒉所指並未會同地主實地逐筆實施初勘(檢)包括造林人、土地位置、造林面積、樹種、株樹及成活率等造林現況,以致登載不實之犯行。既然被告u○○是否並未會同地主實地逐筆實施初勘一情不能具體證明,則自無從證明被告u○○以此為方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向霧台鄉公所申報其等辦理保護林帶禁伐補償複查調查費時,虛列實地到霧台鄉各林地複查之調查費之詐領犯行。
⒉另如附表五所示等人之土地是否確未座落地籍圖或航照圖
內可顯現之河川150公尺之範圍內,事涉土地、林務等專業知識,自應經相關專業之鑑定機構鑑定後,始得憑為論罪之依據,不得僅憑調查員以肉眼對照結果,率予認定,況本案亦僅其中部分土地地籍圖影本附卷可稽,至相關航照圖、其餘地號地籍圖、膠片圖、套繪圖等,均付之闕如。再者,檢察官於93年6月11日所提之補充理由書中雖將其起訴範圍縮減,然除提出各地號土地登記謄本足供證明如附表二所示之人並非土地登記謄本上所載土地合法使用人外,始終未對如附表五所示土地是否確未座落於地籍圖或航照圖內可顯現之河川150公尺之範圍內一事加以認定或提出證據。更甚者,80年間之河川流向與其經過土地之範圍,應因隨氣候之變化、地理景觀而與90年間有所不同,能否僅以寥寥幾張附卷之土地地籍圖影本即可認定數年前之如附表五所示各土地確實未座落地籍圖或航照圖內可顯現之河川150公尺之範圍內?而被告亦係明知此事卻仍將如附表五所示其他林地在野溪旁非屬禁伐補償範圍之林戶,虛列在禁伐補償之名冊上?檢察官究竟憑何資料認定如附表五所示之土地確不符禁伐補償之請領資格?均令人費解。是檢察官所提證據顯不足證明被告上開三、(一)⒊所指之圖利與偽造文書犯行。
⒊又查,本件被告u○○究竟在87年度全民造林運動計畫─
原住民保留地造林計畫表、獎勵金具領清冊、88年度全民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計畫表、獎勵具領清冊、87年度全民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造林計畫撫育管理名冊、獎勵金具領清冊、88年度全民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造林計畫撫育管理名冊、獎勵金具領清冊、89年度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水庫周邊主次要河川兩岸(含上游區域)保護林帶禁伐補償金具領清冊上之何筆資料?將何申請補償人,在具領清冊上虛列為複查合格?何筆具領清冊上填具之「複查日期」、「複查合格面積」等欄內有虛偽登載不實情事?均攸關被告u○○是否有故為登載不實之行為之認定,自應由公訴人負積極舉證責任,然稽之全卷證據資料,公訴人至今猶未提出任何說明(何筆不實,及如何與事實不符等),更未舉出確與事實不符之積極證據,本院自無從逕予揣測,而強令被告u○○負前揭登載不實罪責。
⒋被告巴淑嫻係依據被告u○○所親寫之林政業務團體戶存
款單手稿資料打印,其雖有打印被告u○○之名字與金額,惟是否與具領清冊所載相符,伊並不知情一情,核與被告u○○於調查站所稱相符(見屏東縣調查站證據一第28頁背面至第30頁92年3月17日警詢筆錄),顯見被告巴淑嫻對於被告u○○是否為合法得以申領獎勵金或補助金之造林戶一事,並非清楚知悉,此外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巴淑嫻就上開三、(一)⒋之部分與被告u○○具有共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以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嫌,自不得就此部分強令被告巴淑嫻負此罪責。
(四)以上部份均不能證明被告u○○、被告巴淑嫻犯罪,此外檢察官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二人有上開三、(一)所指之詐取財物、圖利與偽造文書犯行,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第6條第1項第4款、第8條第2項前段、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第1項、第17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款但書、第7條、第14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56條(修正前)、第216條、第213條、第55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8款、第37條第2項(修正前)、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潘國威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聖涵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書記官張儷薾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1款至第3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計畫名稱│u○○匯入之本人郵局│巴淑嫻匯入之本人郵局帳│卷證位置│││帳戶帳號及金額│戶帳號及金額││├────────────┼──────────┼───────────┼─────────┤│八十七年度全民造林運動計│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調查站證據二、(一││畫原住民保留地新植造林計│499,300元│20,000元│)相關法令規定卷││畫案│││存款日期為88年6月│││││4日之團體存款單││││││├────────────┼──────────┼───────────┼─────────┤│八十八年度全民造林運動計│同上││調查站證據二、(一││畫原住民保留地新植造林計│1,595,000元││)相關法令規定卷││畫案│││存款日期為89年9月│││││15日之團體存款單│├────────────┼──────────┼───────────┼─────────┤│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同上││調查站證據二、(一││度全民造林運動計畫原住民│1,552,870元││)相關法令規定卷││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林帶禁│││存款日期為89年12月││伐補償案│││18日之團體存款單│├────────────┼──────────┼───────────┼─────────┤│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同上││調查站證據二、(一││度全民造林運動計畫原住民│589,460元││)相關法令規定卷││保留地造林計畫撫育管理案│││存款日期為90年3月│││││1日之團體存款單│├────────────┼──────────┼───────────┼─────────┤││共計4,236,630元│共計20,000元││└────────────┴──────────┴───────────┴─────────┘附表二(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全民造林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林帶禁伐補償案):
╔══╤══════════════════════╦════════════╗║│具領清冊上所列║土地謄本登錄║║編號├─────┬────┬─────┬─────╫──────┬─────╢║│地號│地主│面積(公頃)│補償金(元)║所有人│面積(公頃)║╠══╪═════╪════╪═════╪═════╬══════╪═════╣║1│ 大武 257│甲壬○│0.2300│4,600║ 顏春福 │0.4080║╟──┼─────┼────┼─────┼─────╫──────┼─────╢║2│大武330│ 盧理旺 │0.7000│14,000║ 盧三枝 │0.6980║╟──┼─────┼────┼─────┼─────╫──────┼─────╢║3│大武332│ 顏金 一│0.6300│12,600║甲戌○○│0.6290║╟──┼─────┼────┼─────┼─────╫──────┼─────╢║4│大武35│O○○│1.1500│23,000║ 杜報律 │0.1480║╟──┼─────┼────┼─────┼─────╫──────┼─────╢║5│大武49│O○○│0.1200│2,400║杜報律│0.1230║╟──┼─────┼────┼─────┼─────╫──────┼─────╢║6│大武735│柯己○○│0.1100│2,200║中華民國│0.1050║╟──┼─────┼────┼─────┼─────╫──────┼─────╢║7│大武770│柯己○○│0.7500│15,000║中華民國│0.7450║╟──┼─────┼────┼─────┼─────╫──────┼─────╢║8│去怒22│ 巴仁德 │1.1600│23,200║C○○│1.1600║╟──┼─────┼────┼─────┼─────╫──────┼─────╢║9│去怒50│ 賴菊玉 │0.5500│11,000║ 何維豪 │1.0280║╟──┼─────┼────┼─────┼─────╫──────┼─────╢║10│去怒50│f○○│1.0300│20,600║何維豪│1.0280║╟──┼─────┼────┼─────┼─────╫──────┼─────╢║11│去怒646│甲辛○│0.1100│2,200║ 羅佩玲 │0.1050║╟──┼─────┼────┼─────┼─────╫──────┼─────╢║12│去怒65│ 麥信夫 │0.4700│9,400║ 麥信誠 │0.4740║╟──┼─────┼────┼─────┼─────╫──────┼─────╢║13│去怒68│ 柯春夫 │0.4400│8,800║ 柯天生 │0.4350║╟──┼─────┼────┼─────┼─────╫──────┼─────╢║14│去怒85│a○○│0.4500│9,000║甲未○│0.4540║╟──┼─────┼────┼─────┼─────╫──────┼─────╢║15│去怒86│賴菊玉│0.1900│3,800║中華民國│0.1930║╟──┼─────┼────┼─────┼─────╫──────┼─────╢║16│ 好茶 21│Y○○│0.8900│17,800║ 李龍來 │0.8870║╟──┼─────┼────┼─────┼─────╫──────┼─────╢║17│好茶241│ 蔡信登 │1.2200│24,400║ 蔡武雄 │1.2220║╟──┼─────┼────┼─────┼─────╫──────┼─────╢║18│好茶248│ 蔡秀香 │0.4200│8,400║蔡武雄│0.4160║╟──┼─────┼────┼─────┼─────╫──────┴─────╢║19│好茶280│甲卯│0.4500│9,000║ 杜張桂金 │0.4530║╟──┼─────┼────┼─────┼─────╫──────┼─────╢║20│好茶288│ 許水華 │0.3700│7,400║ 陳桂生 │0.3700║╟──┼─────┼────┼─────┼─────╫──────┼─────╢║21│好茶295│ 洪天化 │0.5900│11,800║ 洪桂金 │0.5880║╟──┼─────┼────┼─────┼─────╫──────┼─────╢║22│好茶298│ 張杉英 │0.7700│15,400║ 張杉其 │0.7710║╟──┼─────┼────┼─────┼─────╫──────┼─────╢║23│好茶321│玄○○○│0.6200│12,400║ 巴仁義 │0.6240║╟──┼─────┼────┼─────┼─────╫──────┼─────╢║24│好茶346│ 蔡信雄 │0.5500│11,000║蔡信登│0.5500║╟──┼─────┼────┼─────┼─────╫──────┼─────╢║25│好茶350│甲天○○│0.7200│14,400║戴櫻香│0.7190║╟──┼─────┼────┼─────┼─────╫──────┼─────╢║26│好茶353│甲地○○│0.3500│7,000║ 羅大年 │0.3480║╟──┼─────┼────┼─────┼─────╫──────┼─────╢║27│好茶354│馮邱櫻花│0.2900│5,800║ 馮再輝 │0.2900║╟──┼─────┼────┼─────┼─────╫──────┼─────╢║28│好茶358│午○○│0.8700│17,400║ 石文賢 │0.8720║╟──┼─────┼────┼─────┼─────╫──────┼─────╢║29│好茶382│d○○○│0.6700│13,400║ 翁國雄 │0.6690║╟──┼─────┼────┼─────┼─────╫──────┼─────╢║30│好茶568│丙○○│0.6700│13,400║中華民國│0.6730║╟──┼─────┼────┼─────┼─────╫──────┼─────╢║31│好茶633│洪天化│1.2500│25,000║洪桂金│1.2500║╟──┼─────┼────┼─────┼─────╫──────┼─────╢║32│好茶634│ 劉天寶 │0.4800│9,600║ 劉呂香玉 │0.4800║╟──┼─────┼────┼─────┼─────╫──────┼─────╢║33│好茶635│ 陳桂英 │0.6100│12,200║陳桂生│0.6140║╟──┼─────┼────┼─────┼─────╫──────┼─────╢║34│好茶649│丙○○│0.1900│3,800║ 林老吉 │0.1910║╟──┼─────┼────┼─────┼─────╫──────┼─────╢║35│好茶706│翁 宋愛玉 │0.2600│5,200║翁國雄│0.2630║╟──┼─────┼────┼─────┼─────╫──────┼─────╢║36│好茶708│高 宋美齡 │0.5000│10,000║ 何忠義 │0.5000║╟──┼─────┼────┼─────┼─────╫──────┼─────╢║37│好茶713│ 彭雄滕 │0.5000│10,000║中華民國│0.5040║╟──┼─────┼────┼─────┼─────╫──────┼─────╢║38│好茶825│g○○│0.4200│8,400║ 許進德 │0.4160║╟──┼─────┼────┼─────┼─────╫──────┼─────╢║39│好茶863│午○○│1.7700│35,400║ 張淑芳 │1.7720║╟──┼─────┼────┼─────┼─────╫──────┼─────╢║40│好茶864│高宋美齡│0.7800│15,600║中華民國│0.7670║*╟──┼─────┼────┼─────┼─────╫──────┼─────╢║41│好茶864│何忠義│0.7700│15,400║中華民國│0.7670║╟──┼─────┼────┼─────┼─────╫──────┼─────╢║42│好茶864-1│何忠義│0.3000│6,000║ 何吉興 │0.2960║╟──┼─────┼────┼─────┼─────╫──────┼─────╢║43│好茶865│ 江震岸 │0.2400│4,800║ 江武仁 │0.2440║╟──┼─────┼────┼─────┼─────╫──────┼─────╢║44│好茶877│蔡秀香│0.6500│13,000║蔡武雄│0.6340║╟──┼─────┼────┼─────┼─────╫──────┼─────╢║45│好茶896│劉天寶│0.9600│19,200║劉呂香玉│0.9560║╟──┼─────┼────┼─────┼─────╫──────┼─────╢║46│好茶900│朱X○○│1.3100│26,200║ 朱柯金菊 │1.3070║╟──┼─────┼────┼─────┼─────╫──────┼─────╢║47│好茶905│ 張彩良 │0.9300│18,600║張淑芳│0.9300║╟──┼─────┼────┼─────┼─────╫──────┼─────╢║48│ 佳暮 105│ 巴康年英 │2.8700│57,400║ 盧惠志 等二人│2.8730║╟──┼─────┼────┼─────┼─────╫──────┼─────╢║49│佳暮109│黃○○│0.1800│3,600║柯秋美│0.1750║╟──┼─────┼────┼─────┼─────╫──────┼─────╢║50│佳暮18│甲亥○│0.3300│6,600║ 盧義 │0.8140║╟──┼─────┼────┼─────┼─────╫──────┼─────╢║51│佳暮304│ 賴金男 │0.7100│14,200║ 巴元吉 │0.7070║╟──┼─────┼────┼─────┼─────╫──────┼─────╢║52│佳暮360│ 江康祥 │0.5000│10,000║中華民國│0.5000║╟──┼─────┼────┼─────┼─────╫──────┼─────╢║53│佳暮46│ 康昇 │0.9700│19,400║ 麥清正 │0.9670║╟──┼─────┼────┼─────┼─────╫──────┼─────╢║54│佳暮46│ 麥月桃 │0.9700│19,400║麥清正│0.9670║╟──┼─────┼────┼─────┼─────╫──────┼─────╢║55│佳暮55│F○○│3.3000│66,000║中華民國│3.3030║╟──┼─────┼────┼─────┼─────╫──────┼─────╢║56│佳暮63│ 呂三吉 │1.6200│32,400║中華民國│1.6190║╟──┼─────┼────┼─────┼─────╫──────┼─────╢║57│佳暮65│ 趙燕芬 │1.5000│30,000║中華民國│1.7210║╟──┼─────┼────┼─────┼─────╫──────┼─────╢║58│佳暮658│ 趙天賜 │3.0000│60,000║中華民國│0.3703║╟──┼─────┼────┼─────┼─────╫──────┼─────╢║59│佳暮83│巴仁德│0.9100│18,200║ 巴龍祥 │0.9050║╟──┼─────┼────┼─────┼─────╫──────┼─────╢║60│佳暮83│黃○○│0.9100│18,200║巴龍祥│0.9050║╟──┼─────┼────┼─────┼─────╫──────┼─────╢║61│ 阿禮 89│c○○│0.6300│12,600║ 歐善 │0.6320║╟──┼─────┼────┼─────┼─────╫──────┼─────╢║62│霧台1081│ 陳冠雞 │0.3100│6,200║ 杜冠雞 │0.0554║╟──┼─────┼────┼─────┼─────╫──────┼─────╢║63│霧台1159│亥○○│0.8400│16,800║ 呂夏妹 │0.8390║╟──┼─────┼────┼─────┼─────╫──────┼─────╢║64│霧台1167│x○○│0.3600│7,200║ 巴蘭枝 │0.3580║╟──┼─────┼────┼─────┼─────╫──────┼─────╢║65│霧台1178│ 顏包寶玉 │1.0100│20,200║ 顏柱 │2.0180║╟──┼─────┼────┼─────┼─────╫──────┼─────╢║66│霧台1291│ 葉甲午 ○│3.4500│69,000║中華民國│3.4450║╟──┼─────┼────┼─────┼─────╫──────┼─────╢║67│霧台1320│ 唐鄉芳 │1.5900│31,800║ 安建昌 │1.5920║╟──┼─────┼────┼─────┼─────╫──────┼─────╢║68│霧台1321│唐鄉芳│0.7400│14,800║安建昌│0.7410║╟──┼─────┼────┼─────┼─────╫──────┼─────╢║69│霧台1329│唐鄉芳│0.5500│11,000║ 安貴 │0.5540║╟──┼─────┼────┼─────┼─────╫──────┼─────╢║70│霧台1333│唐鄉芳│4.2700│85,400║安貴│4.2740║╟──┼─────┼────┼─────┼─────╫──────┼─────╢║71│霧台445│ 沙本賞 │1.1600│23,200║ 康良夫 │1.1550║╟──┼─────┼────┼─────┼─────╫──────┼─────╢║72│霧台754│ 賴武 │0.5000│10,000║ 賴得寶 │0.4960║╟──┼─────┼────┼─────┼─────╫──────┼─────╢║73│霧台934│ 歐童生 │0.1700│3,400║ 羅忠仁 │0.8920║╟──┼─────┼────┼─────┼─────╫──────┼─────╢║總金額│125萬6,200元($1,256,200元)║╚════════╧═════════════════════════════╝附表三(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全民造林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林帶禁伐補償案):
┌──┬────┬─────┬──────╥──┬────┬─────┬──────┐│編號│姓名│金額│身分證號碼║編號│姓名│金額│身分證號碼│├──┼────┼─────┼──────╫──┼────┼─────┼──────┤│1│甲己○│21,900│Z000000000║19│甲丑○│30,080│Z000000000│├──┼────┼─────┼──────╫──┼────┼─────┼──────┤│2│p○○│38,700│Z000000000║20│甲酉○│230,850│Z000000000│├──┼────┼─────┼──────╫──┼────┼─────┼──────┤│3│y○○│26,720│Z000000000║21│e○○│45,400│Z000000000│├──┼────┼─────┼──────╫──┼────┼─────┼──────┤│4│n○○│68,660│Z000000000║22│u○○│1,552,870│Z000000000│├──┼────┼─────┼──────╫──┼────┼─────┼──────┤│5│甲宙○│98,840│Z000000000║23│申○○│78,290│Z000000000│├──┼────┼─────┼──────╫──┼────┼─────┼──────┤│6│ 唐靜樹 │13,880│Z000000000║24│甲寅○│33,140│Z000000000│├──┼────┼─────┼──────╫──┼────┼─────┼──────┤│7│己○○│15,900│Z000000000║25│丑○○│3,000│Z000000000│├──┼────┼─────┼──────╫──┼────┼─────┼──────┤│8│ 李忠 │17,740│Z000000000║26│L○○○│13,740│Z000000000│├──┼────┼─────┼──────╫──┼────┼─────┼──────┤│9│甲戊○│149,400│Z000000000║27│o○○│9,430│Z000000000│├──┼────┼─────┼──────╫──┼────┼─────┼──────┤│10│t○○│16,790│Z000000000║28│z○○│110,400│Z000000000│├──┼────┼─────┼──────╫──┼────┼─────┼──────┤│11│甲庚○○│6,840│Z000000000║29│甲己○│67,000│Z000000000│├──┼────┼─────┼──────╫──┼────┼─────┼──────┤│12│M○○○│17,980│Z000000000║30│E○○│51,510│Z000000000│├──┼────┼─────┼──────╫──┼────┼─────┼──────┤│13│甲癸○│14,880│Z000000000║31│未○○│37,200│Z000000000│├──┼────┼─────┼──────╫──┼────┼─────┼──────┤│14│子○○│7,520│Z000000000║32│杜亥○○│23,120│Z000000000│├──┼────┼─────┼──────╫──┼────┼─────┼──────┤│15│甲丙○│5,560│Z000000000║33│N○○│31,100│Z000000000│├──┼────┼─────┼──────╫──┼────┼─────┼──────┤│16│B○○│40,220│Z000000000║34│ 杜巴勇 │45,340│Z000000000│├──┼────┼─────┼──────╫──┼────┼─────┼──────┤│17│P○○○│3,000│Z000000000║35│甲巳○│164,240│Z000000000│├──┼────┼─────┼──────╫──┼────┼─────┼──────┤│18│辛○○│5,580│Z000000000║36│宇○○│12,600│Z000000000│├──┴────┴─────┴──────╨──┴────┴─────┴──────┤│附記:1.本表所列之姓名均非具領清冊上所載之造林戶。││2.本表金額欄乃依據禁伐補償案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上所載。││3.本表共計圖利金額為310萬9,420元。│└─────────────────────────────────────────┘附表四:
1.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全民造林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林帶禁伐補償案┌───┬─────┬─────┬─────┬─────┬───────────┐│編號│姓名│原具領清冊│⒓⒙自郵│多撥發金額│地號(原冊編號)及金額││││上所載編定│局撥發金額││││││補償金額││││├───┼─────┼─────┼─────┼─────┼───────────┤│1│乙○○│169,000│181,120│12,120│好茶589(40)26,000│││││││好茶733(46)75,600│││││││好茶920(63)19,600│││││││好茶921(160)15,000│││││││好茶322(209)20,600│││││││好茶297(253)12,200│││││││合計169,000│├───┼─────┼─────┼─────┼─────┼───────────┤│2│戊○○│12,000│35,700│23,700│霧台1067(98)12,000│├───┼─────┼─────┼─────┼─────┼───────────┤│3│庚○○│33,400│65,840│32,440│大武301(45)21,800│││││││大武535(181)11,600│││││││合計33,400│├───┼─────┼─────┼─────┼─────┼───────────┤│4│包正二│9,600│21,346│11,746│佳暮686(76)9,600│├───┼─────┼─────┼─────┼─────┼───────────┤│5│辰○○│66,800│86,800│20,000│霧台243(20)66,800│├───┼─────┼─────┼─────┼─────┼───────────┤│6│巳○○○│12,200│56,860│44,660│好茶685(256)12,200│├───┼─────┼─────┼─────┼─────┼───────────┤│7│戌○○│65,200│83,320│18,120│好茶25(67)47,000│││││││好茶832(293)18,200│││││││合計65,200│├───┼─────┼─────┼─────┼─────┼───────────┤│8│地○○○│79,400│126,400│47,000│去怒588(131)10,200│││││││去怒67(150)3,600│││││││去怒241(171)3,400│││││││霧台554(39)7,200│││││││阿禮5(5)23,400│││││││佳暮253(3)31,600│││││││合計79,400│├───┼─────┼─────┼─────┼─────┼───────────┤│9│J○│62,000│82,000│20,000│去怒70(51)28,000│││││││去怒27(79)5,200│││││││去怒9(129)4,000│││││││霧台742(56)18,200│││││││佳暮254(4)6,600│││││││合計62,000│├───┼─────┼─────┼─────┼─────┼───────────┤│10│黃○○│147,600│179,060│31,460│佳暮690(80)22,800│││││││霧台219(8)19,400│││││││霧台241(18)7,800│││││││霧台16(163)13,000│││││││霧台670(183)5,000│││││││霧台234(184)5,200│││││││佳暮376(95)18,000│││││││佳暮257(96)34,600│││││││佳暮109(97)3,600│││││││佳暮83(98)18,200│││││││合計147,600│├───┼─────┼─────┼─────┼─────┼───────────┤│11│ 杜步玉香 │78,600│94,738│16,138│佳暮255(5)40,000│││││││去怒201(159)12,200│││││││阿禮34(23)13,200│││││││阿禮34(227)13,200│││││││合計78,600│├───┼─────┼─────┼─────┼─────┼───────────┤│12│D○○│37,200│60,040│22,840│霧台1086(105)11,000│││││││霧台1196(160)26,200│││││││合計37,200│├───┼─────┼─────┼─────┼─────┼───────────┤│13│G○○│18,200│28,294│10,094│阿禮64(42)4,600│││││││去怒493(192)13,600│││││││合計18,200│├───┼─────┼─────┼─────┼─────┼───────────┤│14│H○○│48,600│60,940│12,340│霧台236(14)1,000│││││││大武1007(150)3,600│││││││阿禮109(57)12,400│││││││阿禮786(171)1,400│││││││阿禮788-1(173)1,800│││││││阿禮877(203)6,000│││││││阿禮119(234)8,400│││││││阿禮758(236)2,000│││││││阿禮795(237)1,000│││││││阿禮121(235)11,000│││││││合計48,600│├───┼─────┼─────┼─────┼─────┼───────────┤│15│I○○│60,800│89,900│29,100│霧台951(225)60,800│├───┼─────┼─────┼─────┼─────┼───────────┤│16│O○○│161,800│219,390│57,590│大武310(48)4,200│││││││大武475(161)12,400│││││││大武691(309)10,600│││││││大武86(314)3,800│││││││大武767(316)6,000│││││││大武855(317)2,400│││││││大武427(311)3,200│││││││大武695(102)6,200│││││││大武704(315)20,600│││││││大武41(308)11,600│││││││大武460(310)55,400│││││││大武49(312)2,400│││││││大武35(313)23,000│││││││合計161,800│├───┼─────┼─────┼─────┼─────┼───────────┤│17│Q○○│76,400│86,770│10,370│大武256(44)5,800│││││││大武426(64)5,400│││││││大武568-1(155)2,000│││││││大武119(198)4,200│││││││大武550(207)4,000│││││││大武119(236)9,800│││││││大武207(287)9,000│││││││大武253(288)30,800│││││││大武510(289)5,400│││││││合計76,400│├───┼─────┼─────┼─────┼─────┼───────────┤│18│U○○○│14,000│35,580│21,580│阿禮61(40)4,400│││││││去怒502(29)9,600│││││││合計14,000│├───┼─────┼─────┼─────┼─────┼───────────┤│19│Z○○│27,000│75,200│48,200│大武218(36)3,600│││││││大武560(75)6,000│││││││大武413(178)3,600│││││││大武26(1)13,800│││││││合計27,000│├───┼─────┼─────┼─────┼─────┼───────────┤│20│j○○│146,000│164,040│18,040│好茶220(7)29,400│││││││好茶590(41)11,400│││││││好茶843(58)22,200│││││││好茶804(148)16,600│││││││好茶776(281)9,400│││││││好茶777(282)15,600│││││││好茶778(283)5,200│││││││好茶247(163)9,600│││││││好茶567(236)13,400│││││││好茶899(302)13,200│││││││合計146,000│├───┼─────┼─────┼─────┼─────┼───────────┤│21│l○○│22,400│39,020│16,620│好茶261(102)7,400│││││││好茶701(269)15,000│││││││合計22,400│├───┼─────┼─────┼─────┼─────┼───────────┤│22│m○○│135,200│162,920│27,720│好茶911(59)26,600│││││││好茶12(75)11,200│││││││好茶1001(89)19,400│││││││好茶594(129)19,800│││││││好茶910(159)21,800│││││││好茶200-1(168)9,000│││││││好茶716(280)19,600│││││││好茶837(299)7,800│││││││合計135,200│├───┼─────┼─────┼─────┼─────┼───────────┤│23│v○○│10,800│28,500│17,700│好茶742(52)10,800│├───┼─────┼─────┼─────┼─────┼───────────┤│24│w○○│94,400│113,540│19,140│好茶325(28)38,600│││││││好茶312(115)33,200│││││││好茶915(165)11,200│││││││好茶916(305)4,000│││││││好茶625(265)7,400│││││││合計94,400│├───┼─────┼─────┼─────┼─────┼───────────┤│25│蔡秀香│21,400│46,560│25,160│好茶248(100)8,400│││││││好茶877(318)13,000│││││││合計21,400│├───┼─────┼─────┼─────┼─────┼───────────┤│26│甲丁○│141,200│162,520│21,320│去怒495(71)141,200│├───┼─────┼─────┼─────┼─────┼───────────┤│27│甲辛○│184,800│316,060│131,260│霧台839(94)8,600│││││││去怒702(50)161,600│││││││去怒501(118)3,600│││││││去怒645(125)8,800│││││││去怒646(128)2,200│││││││合計184,800│├───┼─────┼─────┼─────┼─────┼───────────┤│28│甲子○│17,400│33,420│16,020│佳暮700(85)4,200│││││││霧台776(110)13,200│││││││合計17,400│├───┼─────┼─────┼─────┼─────┼───────────┤│29│甲午○│77,200│146,100│68,900│霧台1250(187)77,200│├───┼─────┼─────┼─────┼─────┼───────────┤│30│甲亥○│6,600│49,520│42,920│佳暮18(1)6,600│├───┼─────┼─────┼─────┼─────┼───────────┤│31│甲天○○│75,800│118,300│42,500│好茶282(216)19,000│││││││好茶350(231)14,400│││││││好茶650(259)13,800│││││││好茶651(260)5,200│││││││好茶677(261)14,000│││││││好茶619(262)9,400│││││││合計75,800│├───┼─────┼─────┼─────┼─────┼───────────┤│32│甲宇○│63,200│84,520│21,320│好茶243(96)15,200│││││││好茶173(190)13,200│││││││好茶373(208)13,200│││││││好茶623(254)21,600│││││││合計63,200│├───┼─────┼─────┼─────┼─────┼───────────┤│33│卯○○│130,000│174,916│44,916│佳暮357(18)20,000│││││││佳暮57(41)30,000│││││││佳暮657(67)40,000│││││││佳暮684(74)18,400│││││││佳暮689(78)21,600│││││││合計130,000│├───┼─────┼─────┼─────┼─────┼───────────┤│34│天○○│27,800│82,522│54,722│霧台1073(102)17,200│││││││霧台1110(132)10,600│││││││合計27,800│├───┴─────┴─────┴─────┴─────┴───────────┤│超撥合計金額$1,057,756│└───────────────────────────────────────┘
2.87年度全民造林運動計畫原住民保留地新植造林計畫┌──┬────┬────┬─────┬─────┬───────┐│編號│姓名│地號│原具領清冊│⒍⒋自郵│多撥金額│││││上編定補償│局撥發金額││││││金額│││├──┼────┼────┼─────┼─────┼───────┤│1│酉○○│好茶967│$228,100│$240,000│多撥$11,900│├──┼────┼────┼─────┼─────┼───────││2│q○○│佳暮3│277,000│388,000│多撥$111,000│├──┼────┼────┼─────┼─────┼───────││3│丁○○│大武199│103,000│780,000│多撥$677,000│├──┴────┼────┴─────┼─────┼───────┤│合計│$608,100│$1,408,000│多撥$799,900│└───────┴──────────┴─────┴───────┘
3.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全民造林運動-原住民保留地撫育管理(86~88年度)┌───────────────────┬──────────────────────┐│原編定林農具領名冊其上金額│鄉公所自郵局撥發│├──┬────┬─────┬─────┼────┬───┬─────┬───────┤│編號│姓名│地號│金額│日期│姓名│金額│多(少)撥│├──┼────┼─────┼─────┼────┼───┼─────┼───────┤│1│酉○○│好茶967│$68,430│90.03.01│酉○○│$139,830│多撥$71,400│├──┼────┼─────┼─────┼────┼───┼─────┼───────┤│2│宙○○│佳暮232│280,800│90.03.01│宙○○│438,600│多撥157,800│├──┼────┼─────┼─────┼────┼───┼─────┼───────┤│3│丁○○│大武199│30,900│90.03.01│丁○○│249,600│多撥218,700│├──┴────┼─────┴─────┼────┴───┴─────┼───────┤│合計│380,130元│$828,030│多撥$447,900│└───────┴───────────┴──────────────┴───────┘附表五:
╔══╤═══════════════════╗║│冊列土地║║編號├──────┬─────┬──────╢║│地號│地主│面積(公頃)║╠══╪══════╪═════╪══════╣║1│大武143│ 禹弘仁 │0.2700║╟──┼──────┼─────┼──────╢║2│大武186│ 柯蘭琉 │0.1700║╟──┼──────┼─────┼──────╢║3│大武199│丁○○│1.0300║╟──┼──────┼─────┼──────╢║4│大武201│ 歐復昌 │0.7200║╟──┼──────┼─────┼──────╢║5│大武207│Q○○│0.4500║╟──┼──────┼─────┼──────╢║6│大武26│Z○○│0.6900║╟──┼──────┼─────┼──────╢║7│大武296│ 顏金一 │1.0000║╟──┼──────┼─────┼──────╢║8│大武296-1│ 歐正二 │1.0000║╟──┼──────┼─────┼──────╢║9│大武323│盧理旺│1.0000║╟──┼──────┼─────┼──────╢║10│大武41│O○○│0.5800║╟──┼──────┼─────┼──────╢║11│大武452│盧理旺│0.4200║╟──┼──────┼─────┼──────╢║12│大武458│ 康正益 │0.5000║╟──┼──────┼─────┼──────╢║13│大武460│O○○│2.7700║╟──┼──────┼─────┼──────╢║14│大武57│盧理旺│0.5500║╟──┼──────┼─────┼──────╢║15│大武704│ 柯魯崖 │1.0300║╟──┼──────┼─────┼──────╢║16│大武712│癸○○│0.2600║╟──┼──────┼─────┼──────╢║17│大武751│癸○○│0.5900║╟──┼──────┼─────┼──────╢║18│去怒125│s○○│0.2300║╟──┼──────┼─────┼──────╢║19│去怒279│ 顏良瑞 │0.2400║╟──┼──────┼─────┼──────╢║20│去怒280│顏良瑞│0.5200║╟──┼──────┼─────┼──────╢║21│去怒311│ 盧初雄 │0.2800║╟──┼──────┼─────┼──────╢║22│去怒318│盧初雄│0.0900║╟──┼──────┼─────┼──────╢║23│去怒426│甲乙○│1.8200║╟──┼──────┼─────┼──────╢║24│去怒439│盧初雄│0.4400║╟──┼──────┼─────┼──────╢║25│去怒44│巴元吉│0.5700║╟──┼──────┼─────┼──────╢║26│去怒51│麥月桃│0.1700║╟──┼──────┼─────┼──────╢║27│去怒578│T○○│0.8800║╟──┼──────┼─────┼──────╢║28│去怒581│T○○│1.1700║╟──┼──────┼─────┼──────╢║29│去怒588│地○○○│0.5100║╟──┼──────┼─────┼──────╢║30│去怒622│盧初雄│0.5400║╟──┼──────┼─────┼──────╢║31│去怒66│ 巴利吉 │0.5000║╟──┼──────┼─────┼──────╢║32│去怒91│ 巴山光 │0.4800║╟──┼──────┼─────┼──────╢║33│好茶193│i○○│1.2500║╟──┼──────┼─────┼──────╢║34│好茶22│ 高清吉 │2.0500║╟──┼──────┼─────┼──────╢║35│好茶247│j○○│0.4800║╟──┼──────┼─────┼──────╢║36│好茶263│R○○│0.3300║╟──┼──────┼─────┼──────╢║37│好茶281│ 陳松 二│0.7400║╟──┼──────┼─────┼──────╢║38│好茶284│ 杜冬振 │0.7500║╟──┼──────┼─────┼──────╢║39│好茶294│ 胡添德 │1.1600║╟──┼──────┼─────┼──────╢║40│好茶296│ 陳雪梅 │0.3100║╟──┼──────┼─────┼──────╢║41│好茶297│乙○○│0.6100║╟──┼──────┼─────┼──────╢║42│好茶347│ 陳榮吉 │0.9300║╟──┼──────┼─────┼──────╢║43│好茶351│陳雪梅│0.4400║╟──┼──────┼─────┼──────╢║44│好茶352│ 顏麗華 │0.2300║╟──┼──────┼─────┼──────╢║45│好茶357│S○○│0.5000║╟──┼──────┼─────┼──────╢║46│好茶359│唐鄉芳│0.7500║╟──┼──────┼─────┼──────╢║47│好茶360│ 柯光輝 │1.6400║╟──┼──────┼─────┼──────╢║48│好茶362│ 楊忠明 │0.4500║╟──┼──────┼─────┼──────╢║49│好茶365│午○○│0.2800║╟──┼──────┼─────┼──────╢║50│好茶367│楊忠明│0.6300║╟──┼──────┼─────┼──────╢║51│好茶373│甲宇○│0.6600║╟──┼──────┼─────┼──────╢║52│好茶383│ 江得祥 │0.5200║╟──┼──────┼─────┼──────╢║53│好茶567│j○○│0.6700║╟──┼──────┼─────┼──────╢║54│好茶623│甲宇○│1.0800║╟──┼──────┼─────┼──────╢║55│好茶624│未○○│0.5100║╟──┼──────┼─────┼──────╢║56│好茶625│w○○│0.3700║╟──┼──────┼─────┼──────╢║57│好茶631│陳雪梅│0.5000║╟──┼──────┼─────┼──────╢║58│好茶644│ 陳虹明 │1.2600║╟──┼──────┼─────┼──────╢║59│好茶646│k○○│0.8500║╟──┼──────┼─────┼──────╢║60│好茶650│甲天○○│0.6900║╟──┼──────┼─────┼──────╢║61│好茶651│甲天○○│0.2600║╟──┼──────┼─────┼──────╢║62│好茶652│S○○│0.3300║╟──┼──────┼─────┼──────╢║63│好茶701│l○○│0.7500║╟──┼──────┼─────┼──────╢║64│好茶707│ 柯連吉 │0.5800║╟──┼──────┼─────┼──────╢║65│好茶711│蔡信雄│0.7900║╟──┼──────┼─────┼──────╢║66│好茶716│m○○│0.9800║╟──┼──────┼─────┼──────╢║67│好茶718│ 陳金財 │0.2400║╟──┼──────┼─────┼──────╢║68│好茶719│ 林添增 │0.6900║╟──┼──────┼─────┼──────╢║69│好茶720│楊忠明│0.0800║╟──┼──────┼─────┼──────╢║70│好茶739│ 陳月生 │0.8000║╟──┼──────┼─────┼──────╢║71│好茶745│甲申○│0.6700║╟──┼──────┼─────┼──────╢║72│好茶834│柯光輝│1.7300║╟──┼──────┼─────┼──────╢║73│好茶837│m○○│0.3900║╟──┼──────┼─────┼──────╢║74│好茶840│陳桂英│0.5200║╟──┼──────┼─────┼──────╢║75│好茶840│陳桂英│0.5200║╟──┼──────┼─────┼──────╢║76│好茶842│ 林錦雲 │0.8400║╟──┼──────┼─────┼──────╢║77│好茶873│胡添德│0.2600║╟──┼──────┼─────┼──────╢║78│好茶889│蔡信雄│0.5000║╟──┼──────┼─────┼──────╢║79│好茶893│江得祥│4.4500║╟──┼──────┼─────┼──────╢║80│好茶895│柯光輝│1.0000║╟──┼──────┼─────┼──────╢║81│好茶899│j○○│0.6600║╟──┼──────┼─────┼──────╢║82│好茶901│陳虹明│0.7200║╟──┼──────┼─────┼──────╢║83│好茶904│ 李明朝 │0.7200║╟──┼──────┼─────┼──────╢║84│好茶918│陳雪梅│1.6100║╟──┼──────┼─────┼──────╢║85│好茶929│i○○│2.1800║╟──┼──────┼─────┼──────╢║86│好茶932│江震岸│1.4100║╟──┼──────┼─────┼──────╢║87│好茶939│陳金財│1.8500║╟──┼──────┼─────┼──────╢║88│佳暮105│盧惠志│2.8700║╟──┼──────┼─────┼──────╢║89│佳暮109│柯秋美│0.1800║╟──┼──────┼─────┼──────╢║90│佳暮304│巴元吉│0.7100║╟──┼──────┼─────┼──────╢║91│佳暮376│黃○○│0.9000║╟──┼──────┼─────┼──────╢║92│佳暮449│巴利吉│0.6600║╟──┼──────┼─────┼──────╢║93│佳暮5│W○○│0.3900║╟──┼──────┼─────┼──────╢║94│佳暮56│r○○│1.9400║╟──┼──────┼─────┼──────╢║95│佳暮587│甲辰○│0.5000║╟──┼──────┼─────┼──────╢║96│佳暮594│f○○│0.9800║╟──┼──────┼─────┼──────╢║97│佳暮686│寅○○│0.4800║╟──┼──────┼─────┼──────╢║98│佳暮688│ 杜明山 │1.0800║╟──┼──────┼─────┼──────╢║99│佳暮69│趙燕芬│8.0000║╟──┼──────┼─────┼──────╢║100│佳暮75│V○○│1.3600║╟──┼──────┼─────┼──────╢║101│阿禮326│b○○│0.8100║╟──┼──────┼─────┼──────╢║102│阿禮497│ 杜光照 │0.7000║╟──┼──────┼─────┼──────╢║103│阿禮995│ 羅永昌 │0.6800║╟──┼──────┼─────┼──────╢║104│霧台1093│ 林美花 │0.4300║╟──┼──────┼─────┼──────╢║105│霧台1118│ 馬仁春 │1.0700║╟──┼──────┼─────┼──────╢║106│霧台1119│ 馬阿葉 │1.4200║╟──┼──────┼─────┼──────╢║107│霧台1164│馬阿葉│0.1300║╟──┼──────┼─────┼──────╢║108│霧台1289│甲辰○│1.0700║╟──┼──────┼─────┼──────╢║109│霧台1290│甲辰○│1.3600║╟──┼──────┼─────┼──────╢║110│霧台1294│ 杜金雄 │0.9900║╟──┼──────┼─────┼──────╢║111│霧台215│ 盧麥村合 │0.7400║╟──┼──────┼─────┼──────╢║112│霧台427│ 盧松峰 │1.6600║╟──┼──────┼─────┼──────╢║113│霧台785│s○○│0.9800║╟──┼──────┼─────┼──────╢║114│霧台822│盧松峰│1.3600║╟──┼──────┼─────┼──────╢║115│霧台853│ 巴白修 │0.1500║╟──┼──────┼─────┼──────╢║116│霧台939│ 賴松忠 │0.3300║╟──┼──────┼─────┼──────╢║117│霧台951│I○○│3.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