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052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明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參照)
(二)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
(三)被繼承人甲○○○除戶戶籍謄本及死亡證明書。
(四)被繼承人甲○○○財產清冊。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6)。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