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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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更(一)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一)字第17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淑琍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廖信憲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四六
四、二一三三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莊謙崇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