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1號原告信孚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被告鴻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林德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9月2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