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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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丁○○被告 蔡琪 即丙○○)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費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並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魏玉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