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九十年九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二人有犯偽造文書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五四七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蔡王金全~B3法官曾謀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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