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沈榮生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乙○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壹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乙○認為所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殺人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執行羈押,並迭於同年五月七日、同年七月七日、同年九月七日及同年十一月七日再分別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乙○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陳銘珠法官陳威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乙○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家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