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周春霖 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執行羈押,嗣經第四次延長羈押,至九十二年一月七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一月八日起,第五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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