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丁○○右原告與被告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提起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百四十二萬八千五百三十四元折合銀元四十七萬六千一百七十八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五千二百三十八元,折合新臺幣一萬五千七百一十五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新台幣四十五元,尚應補繳新台幣一萬五千六百七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魏玉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B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