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九二號
上訴人乙○○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一月七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三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朱樑~B3法官邱森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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