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75號債務人 林彥均 代理人 林心榆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昭伶附表:
⒈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1)。
⒉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99年12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
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⒊自99年12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⒋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⒌汽車(車號00-0000、UX-1631)行照影本。
⒍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
⒎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房租津貼及
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⒏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⒐現是否仍居住於臺北市○○區○○○路○段○○○○號6樓,提
出現有效之租賃契約影本(應載明租賃範圍),並說明所租賃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101年度全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⒑提出適當單據,分別詳列每月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
⒒債務人應具體說明其積欠債務之確實原因,並不得以「貸款,卡債利息過高,以卡養卡,維持基本生活」等空泛理由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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