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8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家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735號),本院於101年12月26日所為101年度聲字第4856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3宣告刑欄內關於「原為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均應更正為「原為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共5次)」。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3宣告刑欄內關於「原為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部分,顯係出於誤寫,自均應更正為「原為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共5次)」,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裁定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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