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702號聲請人 李汪根 相對人 林艷玉 (即被繼承人 林建一 之繼承人)相對人 林伊紗 (即被繼承人林建一之繼承人)相對人 林儷和 (即被繼承人林建一之繼承人)相對人 林儷欣 (即被繼承人林建一之繼承人)相對人 林靂玄 (即被繼承人林建一之繼承人)相對人 林立崴 (即被繼承人林建一之繼承人)相對人 林曉琦 (即被繼承人林建一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建一於民國97年12月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向原債權人 李碧桃 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6,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被繼承人林建一對原債權人負債6,0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而原債權人業於98年11月30日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抵押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又被繼承人林建一於98年11月19日死亡由林艷玉等七人繼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此以繼承人林艷玉等七人為相對人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經核其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共同連帶借用證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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