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訴字第八一二號
原告保證責任台南縣新營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蔡熊雄
送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係合意以臺灣臺南地方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約定書(第十二條)乙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難謂無違誤之情。
三、據上論結,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信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B書記官侯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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