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黃仁勇法官陳俞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官李彩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