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九○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000、 劉省欣 即佳輪輪胎行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貳萬元,折合銀圓貳拾肆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仟陸佰肆拾元,折合新臺幣柒仟玖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渙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B書記官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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