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91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宗志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6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日所為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06年3月2日以105年度易字第91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李奕逸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宛榆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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