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34號聲請人 潘宜君 相對人 吳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素珠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對相對人吳素珠如附表不動產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 陳勁文 於105年3月4日向聲請人所負借款債務新台幣770萬元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債務人陳勁文未依約付息,尚欠合計000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1條之1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末按,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抵押權人僅能依設定登記之內容行使權利,是抵押債務人究為何人,應以設定登記之內容為準。(最高法院84年台抗字第
592號、85年度台抗字第367號、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裁定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主張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為債務人陳勁文於105年3月4日所欠之借款,惟查,本件抵押權之設定義務人及債務人均為相對人吳素珠,所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則是註明係吳素珠對聲請人間之債權等等,此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在卷可證。經本院於106年2月21日通知聲請人於五日內補正對相對人吳素珠之債權證明文件,聲請人已於106年3月1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於106年3月5日具狀釋明內容為:相對人吳素珠係提供抵押物之義務人,是擔保債務人陳勁文於103年12月31日前向聲請人借貸之借款,此顯與抵押權設定登記內容不符,致本院形式上無從得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範圍之債權是否存在,及該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
本件聲請人未盡釋明之責如上述,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對相對人吳素珠之聲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T40X0L2;┌─────────────────────────────────────────────────┐│106年度司拍字第34號相對人:吳素珠│├─┬───────────────────────┬─┬─────┬──────┬────────┤│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其他││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新北市│板橋區│新板│三│34│建│12105.72│20000分之39│││├───┼────┴───┴───┴──────┴─┴─────┴──────┴────────┤││備考││└─┴───┴───────────────────────────────────────────┘┌─┬──┬───────┬───┬─────────────────┬────┬─────────┐│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其他││││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2087│新北市板橋區新│鋼筋混│10樓層:163.74│陽台19.59│1分之1│││││板段三小段34地│凝土造│合計:163.74│││││││號------------│31層樓││││││││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76之│││││││││3號10樓│││││││├──┼───────┴───┴───────────┴─────┴────┴─────────┤││備考│共有部分:2342、2343、2347、2348、2351、2353建號。│├─┴──┼────────────────────────────────────────────┤│備註│││││││││││└────┴────────────────────────────────────────────┘~T64X4L25;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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