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66號上訴人即被告兼下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黄碧祿 上訴人即被告 黃聰明
黃碧雄 黃美華 黃子銨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核定為上訴人公同共有部分、上訴人黄碧祿部分各新臺幣266,400元【計算式:1480×12(一年租金)×15(民事訴訟法第77-4條規定之15倍租金)】,合計新臺幣532,800元,應徵第二審訴訟費用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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