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877號聲請人 方龍 相對人 黃靜妮 相對人 胡文禧 相對人 洪建任 相對人 洪世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靜妮、胡文禧、洪建任、洪世隆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相對人黃靜妮、胡文禧、洪建任、洪世隆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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