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55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信 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提出催收通知合法送達相對人之掛號郵件回執或其他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