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東簡字第2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東縣木工業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董奇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星航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2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
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9,52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96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