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5年度宜小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宜小字第262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被   告  田正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基隆市○○區○○街○○○巷○○○號
基隆市暖暖區戶政事務所),有聲請人戶籍謄本1份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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