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小字第864號
原 告 加茂 景觀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六日下午二
時五十六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呂綺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