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357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4,5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
本一份(記事欄不能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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