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357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4,5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
本一份(記事欄不能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