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附民字第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等案件(97年度上易字第145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其主張之事實、理由,均詳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和誘 曾秀慧 脫離家庭或與之為通姦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婚姻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原審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何志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