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186號上訴人甲○○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 律師被上訴人迪利士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戊○○被上訴人丙○○
乙○○上四人共同共同訴訟代理人庚○○複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支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7年11月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謝說容法官蔡秉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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