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交附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字第五○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甲○○○被告即反訴原告乙○○右當事人因過失傷害(九十一年度交附字第五○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卓立婷法官劉定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文政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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