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沈榮生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淑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朝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