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8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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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劉啟輝 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文政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