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83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建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家宏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