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8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83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建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家宏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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