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1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01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14樓上訴人即被告乙○○
之1號(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8年12月1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本案現繫屬於第三審)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8年9月1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12月16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12月17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2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