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更(一)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更㈠字第26號抗告人乙○○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不服民國98年11月4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及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七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及補正委任狀,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