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拍字第167號聲請人南投縣魚池鄉農會法定代理人己○○相對人乙○○相對人丙○○相對人戊○○○
之29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抵押人丁○○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乙○○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0年9月26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臺幣72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0年9月20日至120年9月20日。
(四)清償日期:依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乙○○。嗣債務人於90年10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0年10月5日,應按月計付本息,如未按月計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98年5月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新臺幣412,246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
二、本院分別於98年10月7日、98年10月8日通知相對人乙○○、丙○○、戊○○○、甲○○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附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書記官┌──────────────────────────────────────────────────────────┐│附表:土地98年度拍字第16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魚池鄉│木屐囒││198│田│2,093.00│全部│丁○○(歿)由王│││││││││││ 永富 、丙○○、陳│││││││││││ 王月香 、甲○○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