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64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08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六四二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案被告甲○○所犯為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罪,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98年8月25日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被告寄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是否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寄藏禁藥罪,仍有疑議,本院認不宜進行簡式審判序,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由本院合議庭以通常程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黎錦福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