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7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當事人間聲請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1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書記官蔡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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