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67號抗告人即反訴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 律師上列抗告人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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