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261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明松 選任辯護人 蘇若龍 律師上列被告人因強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0年8月25日延長羈押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26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即被告吳明松因強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5日裁定自100年9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上開書面裁定於100年8月26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本院卷第2宗第45頁)可查,被告吳明松遲至同年9月5日始向本院提起抗告,有蓋有本院收狀章之刑事抗告狀在卷可按,已逾5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其抗告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李雅俐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